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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9ljl的博客

少壮不努力 老大徒伤悲

 
 
 
 
 
 

阿里巴巴有兴趣抢国企的饭碗

2010-7-15 17:43:50 阅读15 评论0 152010/07 July15

 

7月9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出席2010广州“网货交易会”时表示,阿里巴巴不会与中小企业在物流领域争夺资源,只会提供服务,他说“阿里巴巴不想去抢民营企业的饭碗,但对国有企业的饭碗还是蛮有兴趣的。”

今天早上,我去了广州网货交易会,走进去以后很感动,莫名其妙地感动,因为在这些参展网商身上,我找到了自己。人家希望通过这个小小的展览会,通过网店,通过电子商务,改变自己的命运,家人的命运,也同时看到希望,所以我觉得深感荣幸。我们居然可以帮助这些人成功。

网货的本质是“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网货的概念来自它的渠道,而渠道的优越性让网货把暴利还给消费者,还给制造业;网货就是消费生产模式的革命,它是财富的重新划分,网货的核心就是反对暴利。

但是,不要因为订单多了就觉得金融危机过去了。我发现,很多小企业目前的生存状态跟金融风暴刚刚爆发时差不多,很多企业还在倒闭,很多企业仍然非常艰难。我对经济的判断是:中国和全世界一样,很难走出金融危机。刚刚解决了经济问题,又来了地震,刚解决了地震,又来了海啸。

怎么办?要适应危机,适应这个时代。不管这个时代有多少灾难,十年以后的富翁一定比今天多,20年以后的生活一定比今天好,绝大部分企业还会活下来,人类永远有创新,机会也永远存在。

中国电子商务做得好,跟阿里巴巴没什么关系;但中国电子商务做得不好,阿里巴巴一定要承担责任。因为我们是中国最早做电子商务的,员工人数也是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中最多的,如果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不好,那一定是我们的责任。

中小企成家立业不容易,你们会很辛苦,但是相比那些想辛苦而没得辛苦的人,你们却幸福多了。因为你们不仅创造了社会财富,还解决了很多人的饭碗问题。中国有上千万个民企,每个企业只需吸纳一名员工,中国就将创造出1000多万个就业机会,吸纳能力比任何一家国企都要强。

我认为,政府应该对小企业迅速减税。假如政府不对小企业进行减税,那么小企业会越来越累,所用的工人会越来越少。毕竟小企业解决了中国最大的就业问题,以3000万个小企业为例,如果每个小企业增加1个人,就可以解决3000万人的就业。(小企业)要干得比国企好,小网商也要有大梦想。

都说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但我认为,国企要做民企不愿做的事,国企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这一天到来的话,国家才有希望。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将成为整个中国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

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我们看到淘宝网可能一年会做到1万亿,但是看不到淘宝网一年可以做4、5万亿,原因就在于物流。过年过节,所有的物流公司都停下来,而现在的民营物流公司都很小。

阿里巴巴不搞物流,也不愿意跟民营企业抢饭碗,搞垄断是没有戏的。有的时候,不是因为(没有)机会,而是你不去做,你解决不了问题。有一次客户说,你们淘宝这么坏,它太大了,搞得我们这些小的电子商务公司都活不下来。我就很惭愧地跟他讲,告诉你两个消息:第一个消息,也是坏消息,淘宝不会停下来等你的;第二个消息,千万不要以为把村里面地主杀了,村民就会富起来,这是两个概念,你还是需要不断地努力。

我们永远坚信一条:村里的人全部快饿死了,就你们家最富,你一定会被革命掉。大企业必须懂得跟全社会的人分享你的资源,你很大了,你不要想更大,不要想垄断,而是想怎么样让社会各行各业分享你的资源,而不是你掠夺更多的资源。阿里巴巴相信商业生态链建设,只提供部分物流服务,不会取代现有的快递行业。但是,我对国有企业的饭碗还是蛮有兴趣去抢的。所以,阿里一定要做一些事情。

阿里巴巴会在云计算上做大量投入,同时也会将这些数据与全社会分享,以便阿里巴巴制造商和贸易商能够切实掌握消费者需求。我希望有一天,全中国的任何地方,网上购物只要鼠标一点,四个小时以内就能送货上门。电子商务、高速公路等基础建设,可以让很多农民和城里人一样活得逍遥自在。

作者  | 2010-7-15 17:43:50 | 阅读(1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把“尾货销售”做成品牌

2010-6-28 17:49:34 阅读37 评论0 282010/06 June28

http://www.shangbw.com/  <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05-07     进入郑州论坛对新闻评论  [我要爆料] <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xmlnamespace prefix ="v"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他是摊主:

  早市夜市上主打针织品,曾创下单日利润3000元的纪录

  他是老板:

  和搭档练起了外贸尾货专卖连锁,梦想做最大的小生意

  在早市,他的名字叫眼镜儿,没人觉得这个卖袜子的精瘦年轻人和自己有啥不同,都是摆摊的,只不过他总是特别会做生意,东西卖得好。

  他每天早上5点出摊,上午10点收摊,曾经创下单日利润3000元的纪录,比一个工薪族的月收入还多。

  下午回到公司,他的称呼就变成郭总,他的公司有9辆配送专用车,自己房子车子一样都不少,俨然一副大老板的派头,手下有180多个经销商。

  郭建被了解他的人称为地摊大王,即使拥有完全与大老板称呼相符的资产,还是每天练摊。这已经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不去反而不习惯。他说,他要做河南最大的小生意

  商报记者 纪宇

  实习生 郑雪

  寻觅

  项目

  锅炉里来袜子当生意

  今年40岁的郭建是安徽人,从1991年到深圳打工开始,跳过不少行业,一个堂堂正正工业机械专业大学生最后干起了地摊生意,让不少朋友大跌眼镜,但他却一点也不觉得丢人,别小看一双棉袜子,它的利润是你想象不到的。

  从深圳摆摊到南京,再到郑州,郭建用400元的启动资金做起了外贸尾货批发公司,经营内容从原先的小电子产品逐渐定位在针织制品上,这个商机的发现,源于一次他到浙江的创业考察。

  在浙江有很多生产针织品出口的企业,我在一家厂子里看到,厂家在生产纯棉袜子时,有一批白色棉袜子被机器染上了其他颜色,成了次品袜子被扔进锅炉里烧毁,当了燃料。郭建觉得烧掉太可惜,就问厂里的人,这袜子好好的,不能处理了吗?对方回答:“50元一大包,想要你就拿去。

  我突然想到,白袜子脏了,不能染成黑袜子卖吗?他当即找到印染厂问价,白袜子染成黑袜子的价格是8元每斤,而粗略估算加上印染费之后这些袜子的零售利润也在一倍以上,他当天就和外贸厂家签合约收购这些脏袜子,经过印染,优质舒服的纯棉袜子虽然变了颜色,但毫不影响销路,袜子生意一下子让郭建尝到了甜头。

  同行

  惊讶

  早晚坚持练摊,全为一手资讯

  创业初期,郭建还是按照自己的习惯方式摆地摊销售产品,慢慢地,他所掌握的众多针织厂家尾货产品资源成了香饽饽,省内一些同行成了他的经销商,从他手里拿货到当地销售,小地摊成了正式的大公司,郭建早晚去摆摊,下午在公司打理业务。

  有一次我去裕达国贸参加百度竞价排名的客户会议,开车进门的时候遇见曾经一起摆摊的同行在那里当保安,他给车子一放行,突然发现是我,大喊:咦!眼镜儿!你不卖袜子了,改成给人当司机啦?这个好这个好,收入稳定’”弄得郭建哭笑不得,其实没人看不起地摊,只要你能自食其力,挣钱就是光荣的。

  现在,郭建仍旧每天出早市,晚上下班赶夜市,主要是通过现场销售掌握第一手资讯,知道什么好卖。

  还有一件趣事,一次,郭建招待浙江来的厂商,早早地在酒店订了包间,晚上收摊后,来不及回家换衣服开车,他骑着三轮车拉着袜子直接到了酒店,谁知保安无论如何也不让进门,估计看我的坐驾不像是高档消费的主儿,以为我要去收酒瓶子呢,哈哈。

  其实,郭建的装束并不土气,鸭舌帽下面黝黑的脸庞一看就是久经磨炼的精明生意人,我觉得生意没有大小之分,只要你肯下工夫,啥生意都能做活做大。

  特色

  生意经

  地摊卖货也讲究时段

  2006年,商报创富热线曾经报道过靠摆地摊创业成功的马为平,他通过经营小电子商品给自己挣了套房,还成立了自己的公司。

  以前觉得自己做得不错,遇见郭建,那才是小巫见大巫呢。现在,马为平和郭建合作,两人形成组合,一个卖电子产品、一个卖针织产品,都通过尾货盈利。

  尤其是从去年开始蔓延的金融危机,让很多出口企业积压了大量尾单,这正是我们的商机。郭建和马为平合作搞起了外贸尾货专卖连锁,给销售商统一配货、统一形象,在河南省内开了7家专卖店面。

  郭建说,别看摆地摊投资不大,也有很多技巧,什么时段卖什么货是有讲究的:早市主要在集贸市场、公园这些晨练的聚集地,销售老年用品,或者比较便宜的小件东西,因为早晨出门的主要是喜欢精打细算的中老年人。

  他说,早上8点到10点是上班时间,在交通主干道或者公交站旁,以饮料、报摊、休闲类为主的产品好卖;中午11点到下午2点,在写字楼、学校附近,白领女性们吃完饭喜欢逛逛,在她们办公附近卖一些发卡、饰品等女性用品很畅销;而到了晚上,各种小商品都可以卖,像健康路这些夜市都是生意很好的地方。

  摊主

  野心

  做最大的小生意

  我要做最大的小生意!这是郭建对于未来的野心。

  他具备摊主老板的双重身份,但他认准棉袜、针织品、小家电虽然很便宜,却是百姓生活必备的,利润空间也很大,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整齐划一的展示帐篷、分门别类明码标价的产品、保证售后服务……郭建把尾货销售做成了品牌。人家一看我来了,销售同样产品的同行们都会更换地方,小东西也讲究品牌,经常去的地方顾客都专门找我买东西。郭建计划把他的地摊生意发展到各地,帮助更多的缺资金创业者起步。 

作者  | 2010-6-28 17:49:34 | 阅读(37) |评论(0) | 阅读全文>>

怎样提高零售店销售

2010-5-29 18:44:32 阅读42 评论0 292010/05 May29

终端零售我们应留意: 拿鞋店举个例子:开过鞋店的朋友应明白,生意会越来越难做,销售额越来越低,库存越来越大,代理商不断的埋怨…!

鞋店初开生意都很好,为哪些会越来越不好呢!我么分析一下:

1
:店初开,产品款式多样

2
:店初开,产品货号齐全

3
:店初开,产品装修新颖

4
:店初开,产品进货期短

5
:店初开,服务态度周细

一年后

1
:新款式比原来的新品减少20~30

2
:店产品货号比原来有40%左右的号不齐全

3
:店的装修在经过一年后,有好多新零售同行跟上

4
:店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人存在惰性,进货的周期拉长

5
:店的服务是否如开始阶段一样周细,服务态度随着经营的时间会发生不好的改变

通过这五条的分析比较,就能得出结果,影响我们加盟店生意的是,零售店的产品结构和服务的态度;终端零售的货架使用成本等于商品零售成本,也那就说,货架的实际利用率和我们的利润成正比。当我们把不畅销的产品摆放到货架上,我们的利润率就在减少;不畅销的产品当然肯定会有,但关键是我们怎样去处理,如果处理的好,也因为处理品会增加我们的潜在顾客群和店内的人气,也能加快新产品的销售流动周期和现金流。好多的经营者在处理滞销的产品时总是遮遮掩掩不能一步到位,这样就不能刺激引起顾客的闲时购买欲。处理滞销品要大胆,果敢,真正达到消费者想要的预期。如果不舍的大胆的处理商品,就会出现滞销品越积越多,最后影响到新品的货架占有率,也影响到消费者对新产品的选择,从而影响销售利润,也就影响到正常的经营,导致最后的经营失败!这是产品结构的问题。

再说说服务态度的问题,零售商开新店都能有一个很好服务意识,也可以非常的重视服务细节,但随着生意的慢慢做好,服务细节就会越来越忽视,对待顾客的侃价问题上,往往不屑一顾,或蛮横;对待卫生上,因为对环境的越熟悉就越麻木,服务顾客也不如刚开始周到细心,有时候甚至对不是目标顾客有一种漠视……这些都是长时间经营带来服务细节的健忘,也是服务制度的不管理、不惯砌、不统一的一种表现!当然生意本来就差的零售商在零售上,一定任何时候都记住"顾客永远都是第一天进店!

服务态度,也是关系到店的生意与长久经。,开始初,创业业者都能认真的对待这个问题,时间长啦,就有点麻木,忽略啦顾客的感受,也不能做到细致人性的服务,终端零售的今天,服务是产品最大的附加值,服务讲究一致性,因此终端零售一定要以顾客为导向提供消费服务。

这两条是最首要的关键,其他条随着这两条的改变都能相应做好。

因此厂家、代理商在招加盟商的时候,都要想到帮助零售商解决库存,清空库存,和培训消费服务。当然,我们的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意代理商的库存处理问题。库存的解决有利于加快新产品上货的速度和上货数量,这样加盟店才会容易成功;代理商、厂家的出货量也会最大限度的增大。不要去埋怨零售商的订货量少,要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去指导零售店的经营问题!当然在服装和包和几个其它的产品上要比鞋要好的多,鞋的单位使用率比服装要高!鞋的消费者指定号比较明确,因为这关系到舒适的问题,服装存在这地方的问题较小!这那就为哪些鞋店的生意有时候越做越难做的问题!

最后在提醒零售商:及早的尽快的大力度的把滞销品换成资金上架新产品!

作者  | 2010-5-29 18:44:32 | 阅读(42) |评论(0) | 阅读全文>>

谈谈石家庄内衣的货源

2010-4-21 9:07:15 阅读130 评论2 212010/04 Apr21

 

    石家庄是河北的省会,南三条市场的辐射力度虽然不比前些年,不过实力依然不俗。南三条市场经营内衣的批发市场主要是新源发和江信。其中新源发档次较高,品牌货大多集中在这里;江信租金相对便宜,以流通货为主,不过也有少数几家大品牌驻扎在此,比如七匹狼袜品,六月玫瑰内衣还有三楼的意芬内衣等。本人石家庄做内衣零售有几年了,把一些进货和选牌的心得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下。

    先说说小内衣,最大的两户当然是秋发和周立松两家,前者拿着奥丽侬、奥丝蓝黛、彩婷、健尔弹等几个品牌;后者代理着夏娃之秀(概念产品,挣一波就撤),赏心、娇莹、朱密琪和红豆等几个流通品牌。对了,周立松家还新进了一个安丽丝,是原来一楼门脸东头的那家做的,可能是渠道调整重新给了周立松。

    秋发家的几个牌子都不错,认识几个石家庄市区零售奥丽侬的老板,只要选址得当,销售到位,挣钱是不难的。但如果是初入内衣行业,做这两个品牌就比较有挑战力了。彩婷、健尔弹是三线高低端的代表品牌,质量不错,但也没有太明显的优势。

    老周家的几个牌子,赏心质量马马虎虎,感觉和真正的二线货还是有一点差距,不过设计的很棒,有卖相。娇莹涨价涨的厉害,价位已经和赏心不相上下,现在老周家也主推赏心了,想做娇莹的话得掂量一下。安丽丝不了解,不发言。

    朱密琪是个不错的牌子,县城卖很合适,价位不高,质量不错,厚杯尤其出色。红豆就是个流通货,遍地都是各种各样的红豆,不说啥了。

    霞黛芳。这个牌子在河北近年有些下滑,和他们经理打过交道,产品不太了解,不多说。

    帝梦诗。老牌子,产品适合北方人,因为大杯做得好,呵呵。市区的几个店盈利都还不错,唐山的就更好了。今年新换了代理,老板娘人实在,好说话。

    美思。老牌子,不过在河北设代理还是最近一两年的事情。老板娘原来是邢台做美思的,有能力,会忽悠。市区虽然铺点不慢,但已经死掉了最少一家。

    依曼丽。工厂实力雄厚,代理实力也还行,其他不多说,想做的自己去零售店了解。

    三线的牌子太多,太杂,就不多说了。

    常规这块各家都有各家的特点,而且品牌的优势不太明显,做好做坏全在自己了。

    最后简单说下袜子,做袜子最大的就是红廷家了,规模在整个北方差不多都是最大了。牌子一大把,从长丝袜到童袜应有尽有,管理很出色。其他几家大品牌比如浪莎、梦娜和耐尔产品都不错,就是那货价太多,尤其对内衣零售店来说,因为跑不起量,所以一般只能拿到二类价,比一类价要高得多。   

    江信一楼是内衣,锋锐家的内裤不错,美之侣家的睡衣背心适合县城卖,便宜但还是能还价。二楼是袜子,北区36号卖的是丝袜,两个浙江年轻人,干得很大,人也不错,市场上很多小户都去他家炒货。另外一家比较有特点的就是这家东面的永育袜业,好像是这个名字。他家有不少外贸库存货,价格超低,质量超好,很适合零售店卖。

作者  | 2010-4-21 9:07:15 | 阅读(130) |评论(2) | 阅读全文>>

引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

2009-9-26 20:53:21 阅读14 评论0 262009/09 Sept26

 

引用

张晓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

 

摘要: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上是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并不断强化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也是对农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不断进行探索的过程。农业税取消之后,各个利益相关方更把目光集中在农村的土地上。为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研究者们提出几种思路。展望土地制度变革,探索农民对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的不同实现形式,是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变迁的方式。这种探索对农民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农民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落实为保障,必须与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相结合。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制;农地集体所有制;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三农问题的关键点之一是农民的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是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紧密相连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现仅对农村改革以来土地制度的演进做一个粗略的回顾和展望。

一、改革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改革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进程,实质上是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并不断强化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也是对农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不断进行探索的过程。

(一)农村改革后多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规范,但“集体”的边界发生了变化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在人民公社内部,土地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其时,尚保留有部分社员的自留地。

农村改革后,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同时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规范村、组所有的同时,还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历史上形成的农村土地占有现实,这些法律规定了包括组所有、村所有、乡(镇)所有的多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其意义在于:(1)明确规范了由谁来发包土地以及在多大的社员范围内发包土地。(2)明确界定了因土地征用等原因引起的土地调整的范围。(3)明确了在多大范围内(村或组)实施征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4)明确了农村未发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那些集体所有但没有发包到户的土地,实际上成为农村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所有的土地。(5)有利于协调集体内部的土地经济关系。

但我们也必须指出,通过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边界已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些地区,土地的最终权属已从生产队(村民小组)一级过渡为生产大队(行政村)一级。1996年,全国土地归村(原生产大队)所有的数量已达328219个,占当年全国村民委员会数(740128个)的44%。当农民与集体之间只是土地承包与发包的关系时,这种土地权属的变迁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后果,但当农村土地的用途发生变化(如农地被征用)时,这种所有制变迁的后遗症往往就会凸现出来。

(二)农民部分地享有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及转让权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谁来代表集体?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决策权由谁来行使?这是一个理论、法律及政策上都尚未得到明确的问题。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来由生产队代表农民群众集中占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山林、果园、草场、水面等)大都以人头或劳动力为依据承包给了农户,而且承包期限在15年(自1994年起又进一步扩大到30年)。这样,农户只要按照承包合同,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有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依据,自行安排作物的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也就是说,农民部分地拥有了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的经营决策权。

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非农产业的蓬勃兴起,农业劳动力不断地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鼓励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转包或转让土地。相关文件规定,在权利的变更不损害国家与社区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承包农户可以有条件地享有处置承包土地的权利。他们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定条件,自行选择土地的转包、转让对象。

应该指出的是,农户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仍受到一定的约束。在实践中,由于社区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和代理,因此各级政府通过社区组织来行使控制决策权,而农民只对于日常生产活动享有一定程度的经营决策权,部分地享有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及转让权。尽管受市场导向的影响,农户的经营活动程度不同地要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当时受国家计划指令的控制,农民还必须按照定购合同的规定,保证完成合同所必需的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在法规条例方面,当时中央制订的土地政策虽然对某些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权能范围以及实行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都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各地在理解、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引起纠纷。

在开展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同时,面对农村集体和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变更土地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土地流转秩序混乱等问题,中央政府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界定和规范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农民在农村改革后实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的直接界定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修订后,补充了新的条款,将过去随意的土地调整限制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但也应指出,这部法令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其他村民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被剥夺,显然,这是一种“合法的剥夺”。该法使社区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并能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调整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集体所有的、以前没有明确界定产权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导致乡镇政府和村社区组织掌握了土地产权束中的让渡权和处置权,即调整土地资源的权利和对外交易土地资源的权力。

由于社区集体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不规范、不统一,合同缺乏可操作的自我实施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并规定该《通知》一直要传达到村一级。《通知》指出,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同时还明确:“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2002年11月5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该《通知》,即是通过中央文件的形式公开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正。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做了严格规范。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在土地流转形式上,土地抵押仍然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发包方(村组干部)和承包方(普通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农用土地被征用、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这一重大问题,该法并未涉及。

(三)传统的农地统征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结合,在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环节,农民的土地产权仍然没有获得公正待遇

在国家对农民土地利用的指令性计划控制如种植面积控制等解除的同时,国家对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逐步得到加强。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管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使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问题是中国长期实行农地统一征收的建设用地取得制度,在确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农地统一征收制度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结合,土地征收逐步成为政府统一控制农地转用的基本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照现行法律,农民社区集体不拥有让渡土地权属的权利。在农地改变用途时,要先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将其收归国有,该社区的农民除按政策规定获得低的补偿外,不能分享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所获的增值收益。但“公共利益”实际上很难界定,有些情况是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行的是部门或集团的既得利益之实。公共利益相对应的是公共产品,于是稀缺的生产要素土地就变成了廉价的公共产品,对农民的剥夺随之合法化了。

由于我国农地价格表现为具有政府强制性的征地费,征地费普遍较低,大约相当于真正的农地价格(即农地收益资本化的价格)的50%,所以实际的城市生地价格与实际的农地价格(征地费)的差价不仅包括“农转非”增值,而且还包含了部分农地价值。这样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低价征用农地使农村集体利益受损,协议出让规划建设用地使国家利益受损,农村集体和国家损失的利益成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额外收益。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此后又规定,征地管理实行必须执行规划计划、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必须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和费用标准及使用情况的“四个必须”;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要求,各地普遍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这些措施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特别是没有打破现行的农地转用统征制度。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发包方(村组干部)和承包方(普通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上界定和保护了农民在土地承包、内部流转等方面的土地权益。但是,在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环节,农民的土地产权仍然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和严格的法律保护。

(四)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如何保护好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土地权益的挑战同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保护耕地资源和林地、湿地等生态资源等方面的挑战。在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下,地方政府具有转用农地的利益激励和操作便利,如何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是一个远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方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不够有效。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和用地审批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特别是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和耕地保护目标。不同区域之间,为创造政绩吸引投资,竞相压低地价,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资产流失。

近年来土地市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地方违规乱设各类园区,严重冲击了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土地市场秩序。有的地区至今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程序,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以计划立项取代土地审批。土地的后置审批,客观上造成了被动供地局面,影响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些地方的农民受利益诱导也变相违规私下转用农地或超占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了这个法律,农民便想办法去积极地“分户”。于是出现了乡村人口的数量增长是负数,但农户的数量增长是正数的现象。

为什么对土地的开发管不住?一些学者早已指出问题的症结,认为对土地的管理就如同反腐败一样。腐败的收益很高,成本却很低。拿农民的地搞开发,将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收益高,成本却很低。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冲动具体体现在投资冲动上。中国的经济仍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地方政府主导型投资是中国前一段时期投资过度扩张的主要拉动力量。投资资本必然要与土地相结合,必然要占用农田。这就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上项目,能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增加财税收入;如搞房地产开发,政府可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地价偏低,一方面使开发商土地需求膨胀,导致土地在转用和进行基础开发后闲置以及商品房大量空置;另一方面使我国房地产开发利润率偏高,这不仅刺激了开发商不顾市场行情盲目开发商品房,而且增加了开发商对商品房空置的承受能力。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政绩考核机制的背景下,他们最优的选择就是以地生财,经营城市。

二、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几种设想

农业税取消之后,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相应出现的财力拮据,使各个利益相关方更把目光集中在农村的土地上,无论是地方政府、村、组,还是农户,各方面都把眼光盯着农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那点地。改变土地用途,借地生财,这是很多地方试图走出财政困境的手段。这方面的行为对农村的社会秩序带来很大的隐患。2005年,很多地方的群体冲突事件,多数集中在土地问题上,尤其是在征地问题上围绕土地出让金分配上的冲突,有的已酿成了恶性事件,这样势必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动荡和不安。为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面临的困境,研究者们提出几种思路:

(一)土地所有权归农民,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

赞成土地所有权归农民的研究者认为,从长远看,如果农民能够作为土地所有者进入市场,将使政府获取土地资源的成本大幅度上升,这是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对土地资源肆意掠夺的治本之策。

(二)土地国有,农民有田面权

有的学者提出:“建议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由农民长期使用的新体制。”[5]

有的学者提出总的设想:“农村土地同城市土地一样,全部归国家所有,实行土地国有化;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应交给农民及其家庭,使其自行经营和支配,不规定年限,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和支配权出租、转让、抵押、赠送、遗传。”[6]

(三)在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进行改革

有的学者认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是一种既有效又稳妥的办法。这种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了农户,农户成为实在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问题,也使耕地保护有了真正的主体。

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一些讨论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近年中央确定的新农村土地政策所带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问题。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认识,存在着三种观点:一是物权说;二是债权说;三是由债权向物权转化说。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合乎理论逻辑和实践要求的改进创新方向应当是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三、“战利品归谁”?

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思路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在现在的环境和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农民是否能真正行使其所有权?是否真正能实现“耕者有其田”,究竟谁能成为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并进入市场进行土地交易?

土地制度的变迁要估算变迁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谁能获得收益,谁将支付成本?中国改革以来老百姓最不满的最不公平的现象就是一部分人或集团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支付成本,另一部分人或集团只支付成本却享受不到改革的收益。正如俄罗斯的改革所揭示的,“这场争斗的核心也是一切革命的核心:战利品归谁?”

突破原有制度框架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利弊现在还只是在理论上进行阐述。有的研究者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后果来质疑土地私有化。实际上,更具有可比性的应该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大力推行的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

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进程中,以集体企业领导人为一方,面对的不是全乡镇或村的社区成员,而是乡村干部,是双方的一种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实力、谈判地位。在谈判过程中,名义上的所有者(社区农民)往往是被排斥在这一进程之外的,最终的战利品也是在博弈的双方之间瓜分的[7]。

当前,尽管有法律为保障,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个人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也就是所说的社区集体的成员权。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的激励并不完全来自于村干部,也有的是来自于个人权利没有实现的人群。如农村土地制度有大的变革,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将决定围绕土地的争斗将更为惨烈,战利品最终归谁?究竟谁能成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并成为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

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展望──探索农村集体的成员对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的不同实现形式

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总是与义务相连,所有权亦是如此。但在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却是,农民往往只有义务,权利并不与义务相连。由于较大和较激烈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之间的关系,目前仍难确定,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探索农村集体的成员对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的不同实现形式,是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变迁的方式。这种探索对农民来说既是至关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可以说,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场化的过程。

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有乡镇、村、组这些不同的土地占有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也可以大体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农业用地,有耕地、林地、养殖用地及水面等。从经营方式上分,也可以分为承包地、自留地、买断使用权的“四荒”地等等。其二是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水利用地、道路用地,也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共娱乐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等等。既有乡(镇)集体所有,也有村(组)集体所有。所以,要依据农村土地的不同用途和用途的改变所涉及的人群来具体分析其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

第一,征地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利,应严格限制于“公共利益需要”。经营性用地,不能动用国家的强制性的征地权。即使是强制性的征地,必须遵守“征地按市价补偿”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给农民以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对失地农民的具体补偿措施已多有论述。有一种意见针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全部归于被征地农民的主张,认为“这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归于国家,用于社会,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实际上,如果要把被征用土地的增值收益都留给当时作为交易一方的那部分农民,使他们暴富,成为食利者阶层,这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许多学者只是强调在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应该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的补偿,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失去的既是他们赖以为生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唯一的生活保障资料,所以补偿原则应是既要保障他们的生存权,也要保障他们的发展权,除了合理的补偿外,对于劳动年龄人口要给他们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和低保体系之中。无论劳动年龄人口还是老年人,都要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有的学者提出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基本政策原则,即“充分补偿失地农民,剩余归公,支援全国农村”。我赞同这一原则,当然如将其真正落实,仍存在许多难点。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研究,目前尚未充分展开。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尚不清晰,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也非常模糊,导致农村建设用地在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一种改革的思路是经营性用地不征为国有,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让农民通过土地市场平等地进行交易,发展二三产业,从中获取土地级差收益。2005年10月1日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这意味着,广东省农民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以与国有土地同样的身份──同地、同价、同权,进入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根据新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

但是,即使是主张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一些学者也清醒地指出,《办法》仍只是一项探索性方法。它要能真正贯彻实施,还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而且,《办法》可能引发新的利益调整。农地入市,实际上对村干部和农民都构成激励,谁来代表集体行使权力?村干部可能会规避规划、违规违法流转等,谋求增加自己和集体的收益,如果规划管理不到位就会导致耕地流失。集体出让土地容易拉大各村、组之间的收入差别,激化用地规划管理上的矛盾,因此,《办法》的实施还要解决好公平问题。《办法》在其他方面也还存在诸多缺陷。

第三,在农用地规模经营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进程中,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股权化,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广泛推行的可行性。

五、“娜拉走后怎样”?

挪威剧作家易卜生曾写过一个剧本《玩偶之家》,描写一个叫娜拉的家庭妇女不甘于在家庭中处于傀儡的地位而弃家出走。鲁迅为此写过一篇杂文,探讨娜拉走后会怎样?他的判断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因为她没有经济权。所以必须要经济权(《鲁迅全集》第1卷,158页)。

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的种种探索则必须要有农民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落实为保障。在村一级,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在议政和行政之间建起一种民主制衡的机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为了真正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如何加强现阶段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村、组集体的民意基础,使其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权利主体则是更紧迫的任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果得以推广,各地村集体的治理结构将逐步合理化。这将大大提高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成为农民抵制外来不合理剥夺的有力武器。没有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全体会议的表决通过,任何集团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做到了这一点,使村干部由和企业、地方政府合谋,转为受社区成员监督,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理权益,缓解目前大量存在的被激化了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与农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相结合。农民的民主权利意味着群众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有较完善的法制,可操作的法律执行程序,低廉的打官司成本等,它与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人们的物质利益要靠民主权利来保障。民主权利随着人们物质利益的实现而越来越受到农民的重视。当集体的财产(首先是土地)的处置方式,能与普通村民的利益直接挂钩,村民就有激励去参政、议政,参与决策。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没有政治上的民主权利作为保障,他们即使已经得到的经济利益、已经落实或将要落实的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也很容易被剥夺。这种物质利益与民主权利的互动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说,一个健全的并能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法治秩序、一个发育良好的公民社会、一个权力有限的服务型的政府是构筑好的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要素,那这些要素同样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能否取得成功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缺乏这些要素的坏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哪一种公平的起点(土地私有;国有永佃;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有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农户的小规模均田制,通过较大和较激烈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会到达不公平的终点(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交易越容易,这种进程就越快,也就意味着对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剥夺越容易。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

[2]黄小虎.论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J].中国地产市场,2004(2):27.

[3]温铁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J].读书,2001(10):22.

[4]李昌平.我的困惑——“三农”寻思录之一[J].读书,2002(7):3-10.

[5]杜润生.为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J].读书,2004(4):17.

[6]何炼成,何林.实行农地制度国有化的设想[J].红旗文稿,2004(3):28.[7]张晓山.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几个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1999(5):21-27.

作者  | 2009-9-26 20:53:21 | 阅读(14)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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